關於網絡廿三條,本blog主的立場

1. 誤墮法網的機會比反對者最初宣稱的為低,但刑事檢控風險仍然是二次創作的最大威脅。(利申一:有改歌post上網,正經的,比早年寫的惡搞+時事歌更高風險。不過,如果所有弘揚佛法的歌都叫做「教育」用途,應該得以免責[但難道以後只寫佛歌不寫情歌?]。詳細法律觀點待證,肯定的是,沒有改歌的人想要先問過律師才可以寫歌)

2. 以今時今日的創作環境和創意來源,「保障版權持有人」和促進創意發展是有根本衝突。要發展創意,真正需要保障的是創作和表達自由。(利申二:CASH會員,缺乏版權保障的後果可能是再沒有機會享受在會展吃晚飯的會員福利,也不能為大家現場直擊金帆音樂獎盛況)

3. 規管網上行為的知識産權法案,香港落後歐美十幾年,但人家行先,不成為我們跟隨的理由,因為人家可以是行錯路。美國1998年制訂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時,Facebook、Youtube和智能手機還未存在,根本沒有人理解社交網絡的潛力和普通網民的創意。立法者是上一代的人,難以理解網絡生活(公道點講,今日的網絡世界運作方式,在當年也不能想像),而偏聽財團級唱片公司和電影公司的意見,結果是一班與時代脫節的人,有權制定法律去管他們根本不認識的東西。(延伸閱讀:請搜尋DMCA和沒有通過的SOPA - Stop Online Pira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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